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的,可以向辦案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的法制、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向檢察監督部門反映,督促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的,可以向辦案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的法制、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向檢察監督部門反映,督促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不作為是相對於行政作為而言的,同行政作為存在合法與違法兩種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為只能是違法的。
所以行政不作為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行政不作為之界定,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一,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某種作為的法定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其後果表現為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末依法應作為行為,因而必定是違法;
第二,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某種法定的作為義務,在應當為之且可能為之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的一種行為方式;
第三,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申請,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卻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種行為方式;第四,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申請應當履行能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但卻不履行的行為形式。
向上一級公安局或公安廳紀檢部門投訴,如果因為行政不作為的情況造成了傷害的,有損害的後果的,那麼也可以向檢察院進行報案。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