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目前主要就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正常情況下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也是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權證,按照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徵契稅。目前公有住房租聘證是在進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證明,並不是房產證,在房屋需要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需要提供密碼才可以辦理。
房產證目前主要就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正常情況下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也是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權證,按照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徵契稅。目前公有住房租聘證是在進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證明,並不是房產證,在房屋需要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需要提供密碼才可以辦理。
公有住房租賃證不能辦個人產權。使用權房只有住房使用證的證明,這是由產權單位發放的,證明持證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一種權利證書,但這不是房產產權證,不屬於產權辦理。使用權房在原則上銷售後成為了私有財產,可以自由處分,但仍無法辦理產權。
公有住房不能辦理房產證,公有住房是國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證去辦理產權證的。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的再次銷售問題,從一般原理看,由於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後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透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
現在還有公有住房租賃證。《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係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由同住人申請。
公有居住房屋租賃,應當使用市房地資源局統一印製的《租用公房憑證》。對未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補發。對已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換髮。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要求辦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權轉讓、交換、租賃戶名變更手續後15日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係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與實際不符的租賃憑證,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