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共有住房租賃證,說的是代表的使用權,公有住房租賃證,也稱為公有住房使用證是由產權單位發放的,證明拿證的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一種權利證書,目前居住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以出手的公有住房。公房也稱為共有住房,是國有的住宅,它是由國家跟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沒有賣出去之前住宅的產權都是歸國家所有的。公產房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使用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共有房屋享有著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單位的共有住房租賃證,說的是代表的使用權,公有住房租賃證,也稱為公有住房使用證是由產權單位發放的,證明拿證的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一種權利證書,目前居住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以出手的公有住房。公房也稱為共有住房,是國有的住宅,它是由國家跟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沒有賣出去之前住宅的產權都是歸國家所有的。公產房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使用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共有房屋享有著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開具公有住房租賃證需要在房屋依法租賃後,租賃雙方還要到房屋主管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辦理房屋登記備案手續時,須交驗以下證明和檔案: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
3、《公有住房房屋租賃證》;
4、當事人雙方合法證件;
5、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證件;
證明房子是公有住房租賃,拿出取得公有住房租賃的合法證件,《公有住房租賃證》是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證明租賃關係的證據之一。《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都是證明材料之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公有住房沒有產權證,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證,這是由產權單位發放的,證明持證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一種權利證書,但這不是房產產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證不能辦個人產權。使用權房只有住房使用證的證明,這是由產權單位發放的,證明持證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一種權利證書,但這不是房產產權證,不屬於產權辦理。使用權房在原則上銷售後成為了私有財產,可以自由處分,但仍無法辦理產權。
公有住房不能辦理房產證,公有住房是國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證去辦理產權證的。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的再次銷售問題,從一般原理看,由於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後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透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