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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遷補償誰有權分割

公租房拆遷補償誰有權分割

  有權分割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分類:

  1、戶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並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公租房拆遷可以領到哪些補償

  1、經濟補償是拆遷補償中最常見的一種補償方式,公租房拆遷後會按照補貼的標準給出補貼金額。其中,補償金額為房屋評單價的20%,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這種補償方式是開發商佔用居民建設用地,在建好房屋之後,被佔地的局面可以享受比外面更優惠的價格來購買房屋,並且被佔地的居民具有優先購買權。

  3、在公租房拆遷中,公房拆遷承租人可以獲得有補償。對於公房的拆遷,在明確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後,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沒實際居住有權分割動遷款嗎

  動遷款分割標準中,其中一個判斷標準是:是否為房屋的同住人或應安置人口。同住人或者應安置人口,都有權利主張動遷款的分割。有些人雖然在拆遷房屋內有戶口,但是不實際居住,他處有房,屬於空掛性質,不能認定為同住人;有些人雖然在拆遷房屋內沒有戶口,但是根據“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視為同住人,可以獲得安置。比如配偶一方屬於應安置人口的,另一方也可以得到安置,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得到安置。因此,不實際居住一般無權分割動遷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有權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人有: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五、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 ...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哪些相關內容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的相關內容有: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 ...

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資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

聘請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其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聘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其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等,可以為其聘請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 ...

養殖戶拆遷補償內容哪些

  1、對養殖場的建築物、附屬設施等的補償。我們所講的建築物,一般是指養殖場的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等。附屬設施則是指化糞池、遮涼棚、水井等等。建築物的補償標準是根據評估來確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屬設施根據建造成本價並結合成新來評估。人住的房屋如職工宿舍、辦公用房等,因為具有住房屬性,則 ...

租房與廉租房哪些區別

  1、含義不同:公租房是面向無房的大學畢業生、引進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難群體出租的住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公租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 ...

更換董事長

  股東有權更換董事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