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進行兵役登記,只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就行。 在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兵役登記義務。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性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生,本人自願應徵的,也可進行登記報名。 已經進行過兵役登記,有參軍意向的可直接參加網上應徵報名,男兵、女兵。 每年兵役登記時間:1月1日 至 6月30日。 應徵報名時間:4月10日 至 8月5日 ,男兵報名時間延長,未及時報名的仍可透過系統繼續報名。
初次進行兵役登記,只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就行。 在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兵役登記義務。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性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生,本人自願應徵的,也可進行登記報名。 已經進行過兵役登記,有參軍意向的可直接參加網上應徵報名,男兵、女兵。 每年兵役登記時間:1月1日 至 6月30日。 應徵報名時間:4月10日 至 8月5日 ,男兵報名時間延長,未及時報名的仍可透過系統繼續報名。
辦理再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四)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根據有關規定,軍人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攜帶:
(1)戶口本;(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或持居委會出具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的證明;(4)婚前檢查合格證明;(5)雙方合影彩色照片4張;(6)軍人持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