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兼職上班期間受傷是否屬於工傷,答案系不是。認定為工傷需要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兼職一般不會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通常情況下屬於勞務關係,兼職上班受傷只能透過一般的侵權責任進行主張權利。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員工兼職上班期間受傷是否屬於工傷,答案系不是。認定為工傷需要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兼職一般不會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通常情況下屬於勞務關係,兼職上班受傷只能透過一般的侵權責任進行主張權利。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認定工傷的要素包括髮生傷害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並且是因為交通事故受傷,本人無責任的。“下班途中買菜”,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這一要素而已,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看是否同時滿足另外要素。所以不能確認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如果騎車上班是走的合理的上班路線,且受傷的原因是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則算工傷;反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