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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有繼承婚前財產的權利嗎

再婚配偶有繼承婚前財產的權利嗎

  首先,婚前財產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被繼承人從婚姻中分得的財產,一是被繼承人本身擁有的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所有的合法個人財產,因此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都屬於繼承的財產範圍。

  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再婚的婚姻關係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去世,其配偶是法定繼承中位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且不因此被剝奪繼承權。所以說,再婚夫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繼承對方的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婚有婚前財產保護嗎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要保護婚前財產,可以夫妻雙方訂立協議,約定婚前財產的內容等。同時可以設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約定繼承給想要給的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協議中處分了婚前財產合法嗎

  離婚協議中處分了對方婚前財產的是不合法的,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只有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即使是夫妻,另一方也無權處分屬於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配偶精神病的可以離婚

  依據最高院的相關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前隱瞞、或者知道有精神病史的,婚後久治不不愈的,可以離婚。   婚後發病的精神病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看其存在的婚姻是否已破裂,如果感情破裂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

  分公司有簽訂合同的權利,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

再婚要怎樣保護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要 ...

企業必要購買財產保險

  看具體情況,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一般生產企業會需要因為有很多機器裝置和廠房。一般商貿公司如果有很多的庫存也需要投保。但一些辦公為主的公司不需要,辦公裝置一般是不在保險範圍內。 ...

10歲孩子改名字的權利

  10歲孩子是有改名字的權利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姓名權只能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也即應當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任何一方無權單方決定更改。 ...

老師體罰學生的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幹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學校、其他教 ...

結婚後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結婚後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