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處理方式如下:
1、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投保人在車輛沒有定損之前不能修理車輛。
2、保險公司應該出具車輛定損清單,明確更換配件,修復車輛的費用和工時。投保人如對上述清單無爭議即簽字生效。
3、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達成協議之後,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如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應在兩個月內按可鑑定的最低額先行賠付。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處理方式如下:
1、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投保人在車輛沒有定損之前不能修理車輛。
2、保險公司應該出具車輛定損清單,明確更換配件,修復車輛的費用和工時。投保人如對上述清單無爭議即簽字生效。
3、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達成協議之後,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如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應在兩個月內按可鑑定的最低額先行賠付。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一定必須作為被告,但為了能夠及時實現損失賠償到位,必須將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一併告上,保證最終的賠償能到位。被告有哪些人,由原告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和是否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無關。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金享有直接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是法定的,故可從訴的合併的角度,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