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未交社保,發生工傷的由工傷基金先行支付,後工傷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
《社會保障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未交社保,發生工傷的由工傷基金先行支付,後工傷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
《社會保障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如有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建議及時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認定,由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工廠沒有幫員工買工傷保險,工傷職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全部由單位支付。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沒交工傷保險可以做工傷認定,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不影響工傷的認定以及後續賠償問題。工傷認定如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職工個人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結束後要做傷殘等級鑑定。最後,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