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的可納為醫療事故的事故有:
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藉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2、診治中遇到明知複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
4、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5、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常見的醫療事故主要有與管理有關的醫療事故、與手術有關的醫療事故、與輸血、輸液有關的醫療事故、與錯用藥物、過量用藥有關的醫療事故、與檢查、治療有關的醫療事故、與助產有關的醫療事故、與診斷錯誤有關的醫療事故等。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可認定為偽劣商品的14種商品如下:
1、失效、變質商品;
2、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
3、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商品;
4、冒充優質或論證和使用偽劣許可證的商品;
5、摻雜使假、以假充真或以舊充新的商品;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7、無檢查合格證或 ...
一、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三、法院要求鑑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 ...
醫療事故行政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 ...
以下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法 ...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解決的問題有:
1、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2、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3、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醫療事故技術 ...
(一)雙方協商:對於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爭取透過協商解決。對於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二)行政處理: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爭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在鑑定結論作出後,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法律依據】
...
整容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當事人可以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