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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解決哪些問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解決哪些問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解決的問題有:

  1、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2、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3、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怎麼計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期限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怎麼申請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申請鑑定,由病人及病人家屬或者醫療機構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材料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的鑑定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   3、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   4、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 ...

負責醫療事故鑑定部門有哪些

  負責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是一個市轄區的,那麼就是在該區的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衛生局的醫學會。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鑑定文書的最後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省 ...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鑑定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鑑定內容如下:   1、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2、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3、醫療過錯與 ...

醫療事故鑑定由誰來做

  醫療事故的鑑定機關: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

醫療事故因果鑑定如何進行

  醫療事故因果鑑定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 ...

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

  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共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的主體可以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解決自己的民事權利,所以患者及醫療機構雙方可以在國家法律的允許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一起用協商的方式進行合理的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 ...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