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鑑定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
3、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
4、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的鑑定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
3、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
4、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走的程式有:
1、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
2、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
3、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
4、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一般適用於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