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共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的主體可以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解決自己的民事權利,所以患者及醫療機構雙方可以在國家法律的允許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一起用協商的方式進行合理的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共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的主體可以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解決自己的民事權利,所以患者及醫療機構雙方可以在國家法律的允許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一起用協商的方式進行合理的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般情況下醫療保險是不能取出來的。根據我國《職工醫療保險條例全文》的規定,若沒有特殊的情況,一般是取不出醫療保險。如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可以由其繼承人或者直系親屬提供相關持卡人的死亡證明資料申請將醫療保險的剩餘金額提出來。若有移民的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檔案也可以領取醫療保險的剩餘價值。
法律依據:《職工醫療保險條例全文》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餘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餘額可以繼承。第二十五條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餘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
生態環境部:
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358個地市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執行平穩,醫療廢物,尤其是涉疫情醫療廢物,基本實現了“日產日清”。湖北省醫療廢物處置能力較疫情發生前翻了一番。武漢市等重點城市醫療廢物運輸能力不足問題也得到較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