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沒有聯網,由於各省的生育政策不一樣,所以計生系統的設計程式也不一樣,所以無法聯網。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不是。沒有聯網,由於各省的生育政策不一樣,所以計生系統的設計程式也不一樣,所以無法聯網。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出生醫學證明沒有血型專案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
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況下醫院多填寫某某之子,之女字樣)。出生3個月內,到生產的醫院換取正式出生證明,正式的出生證明需要明確孩子的正式名字,並且一經列印就很難更改。
從2014年1月1日起,中國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2014年1月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規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通知要求,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資訊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後,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新版出生證已實現全國聯網。
辦理孩子出生醫學證明,不需要結婚證,需要父母雙方身份證,事後補辦,需要孩子父母身份證和戶口本。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具體補發程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