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證明需要結婚證。申請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戶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檔案。
3、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辦理出生證明需要結婚證。申請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戶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檔案。
3、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辦理孩子出生醫學證明,不需要結婚證,需要父母雙方身份證,事後補辦,需要孩子父母身份證和戶口本。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具體補發程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
不需要,一個人去辦理即可。辦理出生證明需要提供家長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的原件及影印件等材料。無法瞭解孩子父親(或母親)的相關資訊的,應由孩子母親(或父親)或由其監護人寫出有關情況說明,並簽字和加蓋手指紋印。其他材料與雙親家庭相同。
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