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1份;
2、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1份;
3、父母的結婚證(原件、影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況說明;
4、落戶集體戶或非親屬掛靠的,需提供單位或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5、非婚生育申請隨父落戶或婚生申請隨《出生醫學證明》未登資訊一方落戶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原件1份;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雙方簽署嬰兒民族成份確認書,原件1份;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1份;
2、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1份;
3、父母的結婚證(原件、影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況說明;
4、落戶集體戶或非親屬掛靠的,需提供單位或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5、非婚生育申請隨父落戶或婚生申請隨《出生醫學證明》未登資訊一方落戶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原件1份;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雙方簽署嬰兒民族成份確認書,原件1份;
1、出生證明辦理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2)母嬰出院結帳單。
(3)父母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原價和影印件)。
(4)領證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價和影印件)。
(5)計劃生育服務證。
2、辦理流程
(1)產婦必須持有《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卡》。
(2)確定新生兒姓名和入戶地址。
(3)產婦本人持夫婦身份證原件(如非本人領證需填寫委託書)。
(4)到分娩醫院辦理出生證。
辦理出生證明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一、沒有出境的: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
2、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3、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表》。
二、已經出境的: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護照的影印件;
2、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表》。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