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出生證明上明確寫著:《出生醫學證明》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人口的法定醫學證明,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塗改;申報出生登記時必須出示此證明。1、但是當事人符合戶口申報地的更改名字的條件的,在申報戶口後,可以使用出生證明以外的名字作為常用名;2、根據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的提示,把《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新增到戶口本的“曾用名”一欄即可。
《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出生證明上明確寫著:《出生醫學證明》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人口的法定醫學證明,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塗改;申報出生登記時必須出示此證明。1、但是當事人符合戶口申報地的更改名字的條件的,在申報戶口後,可以使用出生證明以外的名字作為常用名;2、根據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的提示,把《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新增到戶口本的“曾用名”一欄即可。
1、身份證變更證明,需要到公安的戶政部門開具。
2、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2002]74號)精神,對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的,要父母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報分、縣(市)局批准變更。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3、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公治[2006]304號)的要求,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別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身份證變更證明,需要到公安的戶政部門開具。
2、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2002]74號)精神,對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的,要父母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報分、縣(市)局批准變更。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3、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公治[2006]304號)的要求,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別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