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狀的主要內容有:
1、首部。寫起訴狀名稱。
2、正文。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情況;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為何案件起訴;
(3)事實與理由;
(4)主要證據及證據來源。
3、結尾。寫明致送機關及起訴人的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4、附項。起訴狀的副本若干份,主要物證等。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狀的主要內容有:
1、首部。寫起訴狀名稱。
2、正文。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情況;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為何案件起訴;
(3)事實與理由;
(4)主要證據及證據來源。
3、結尾。寫明致送機關及起訴人的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4、附項。起訴狀的副本若干份,主要物證等。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遵循的原則有:
(一)關於均等原則
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現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二)關於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即“賠償”原則。
(四)關於經濟幫助原則
新《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只有符合特定的法定條件,才可以在不離婚情況下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