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等等。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等等。
分居兩年可以起訴離婚,如果有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如分居兩年、對方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等,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