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的,可以起訴離婚,但是前提是需要進行宣告人口失蹤。
宣告失蹤應當是被申請人失蹤之日起滿2年,因此只有在被告失蹤滿2年起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然後再起訴要求離婚。
向“失蹤”人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透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傳票、裁判文書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一方失蹤的,可以起訴離婚,但是前提是需要進行宣告人口失蹤。
宣告失蹤應當是被申請人失蹤之日起滿2年,因此只有在被告失蹤滿2年起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然後再起訴要求離婚。
向“失蹤”人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透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傳票、裁判文書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一方失蹤起訴離婚需要3到6個月左右的時間。但是,失蹤如果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的,那麼被申請人失蹤滿兩年以後才能夠另行提起離婚訴訟的;
如果是故意躲避民事訴訟的,可以隨時隨地提起離婚訴訟,不過,法院在一審的時候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比較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夫妻分居不是判定離婚的法定條件,根據《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