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協議書是無效的,雖然目前分手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很難得到法院的確認,但是男女雙方為擺脫同居關係簽署的分手協議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及解決雙方糾紛的功能型。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不侵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分手協議書是無效的,雖然目前分手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很難得到法院的確認,但是男女雙方為擺脫同居關係簽署的分手協議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及解決雙方糾紛的功能型。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不侵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書面。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瞭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雙方出於自願簽字。
(3)在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
(4)有律師代表。在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5)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