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通常情況下,股東在設立公司前,自願自主簽訂的設立協議,只要不違法、不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那麼協議都是有效的。然而股東間簽訂的設立協議,實質是合同的一種。因此,根據合同法規定,簽訂設立協議不應存在以下導致協議無效的情形:
(1)一方股東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作協議,損害國家利益。
(2)各股東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合作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合作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