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後,補充協議是否還有效,關鍵在於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否具有可分性。
如果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相互獨立且可分,比如補充協議的內容是爭議解決的條款或違約責任的條款,那麼主合同被解除後,則不影響補充協議的效力,補充協議繼續有效。
如果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內容的補充,必須依附於主合同而不能獨立存在,則主合同被解除的,補充協議會被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主合同解除後,補充協議是否還有效,關鍵在於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否具有可分性。
如果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相互獨立且可分,比如補充協議的內容是爭議解決的條款或違約責任的條款,那麼主合同被解除後,則不影響補充協議的效力,補充協議繼續有效。
如果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內容的補充,必須依附於主合同而不能獨立存在,則主合同被解除的,補充協議會被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後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1076條,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換句話說,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協議歸一方,那麼再復婚也算那方個人財產了。然而,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可知,要是夫妻在離婚之後又復婚的話,那麼之前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中劃分的財產,仍舊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