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以後之前的離婚協議不作廢。
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雙方復婚的,離婚協議書不作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復婚登記】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復婚以後之前的離婚協議不作廢。
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雙方復婚的,離婚協議書不作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復婚登記】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關於離婚後是否可作為原配偶之受益人的問題,通常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即使離婚,仍可作為原配偶之受益人。理由是,受益權來源於保險合同之指定,並非源於雙方的夫妻關係,夫妻關係的不存在,不應當影響原配偶的受益權。再者,被保險人(本文中被保險人即原夫,下同)指定受益人時出於自願,在離婚後未對受益人加以變更,可側面證明被保險人並無更換受益人之意。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後,原夫或原妻不能作為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理由是:其一,夫妻離婚以後,在法律上已不具有夫妻關係,因此,原妻已不再是保險合同中指定的“我的妻子”,所以不能作為受益人。其二,原則上,受益人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夫妻離婚之後,雙方的姻親關係解除,原妻對原夫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不能作為受益人。
這兩種觀點均有可商榷之處。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後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1076條,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