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房屋補充協議的成立生效與主合同成立生效的依據相同,補充協議有效須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包括兩個方面: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實質要件包括三個方面:
1、主體合格。即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