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後,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不能撤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後,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不能撤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對此,《刑事訴訟法》第279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也就是說,達成刑事和解,也只是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但並不必然免除刑事責任,還是有可以被判刑的,只是會被視為認罪態度好而從寬處罰。
1、如果是自訴案件,和解後原告撤回起訴,案件沒有經過法院實體審判,不會被判刑,也就不會留有案底。
2、如果是公訴案件,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所以,刑事和解後也是需要判刑的,這樣會留有案底。
3、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那就不用經過法院的審判,自然也就不會被判刑,不會留有案底。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第1條規定: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資訊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資訊,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迴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