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刑事拘留多久後可以取保候審,一般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取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刑事拘留多久後可以取保候審,一般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取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會的,取保候審不影響審判程式,取保候審後,在法院使用簡易程式開庭,與是否判決實刑沒有直接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9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因此,刑事拘留最長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第一,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第三,也是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這個註明一下,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所以,刑事拘留期滿後,並不必然會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