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26天沒放人不一定是報批捕,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7天,如果在37天內檢察院不批捕的,公安機關應該立即釋放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拘留26天沒放人不一定是報批捕,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7天,如果在37天內檢察院不批捕的,公安機關應該立即釋放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拘的最長期限是三十七天,如果執行機關超過三十天不放人,那麼就屬於違法,而且不作出其他決定的繼續拘留的,嫌疑人或者屬可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進行申訴,要求釋放或者是變更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針對現行犯或重大的犯罪分子,在法定緊急的情況下進行的一種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刑事拘留期間如果證據不足,可以將拘留改為取保侯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