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偵查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涉及到案情複雜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的期限,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超出了偵查期限的,還需要追究司法機關的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刑事案件公安偵查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涉及到案情複雜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的期限,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超出了偵查期限的,還需要追究司法機關的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刑事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一般要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
刑事案件檢察院的抗訴期限是十天。
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抗訴案件的抗訴期一般是十天,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抗訴只能是由人民檢察院來完成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認同刑事法庭的審判結果,但是受害者對刑事法庭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話,受害者或者犯罪嫌疑人只能提出上訴,而不是抗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