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偵兩次不好立案,要看證據是否充足。檢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進行補充偵查後,公安應當在1個月內偵查完畢,再次將證據材料提交給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案子退偵兩次是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多可以兩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偵兩次是否判刑是要分情況的,檢察機關在收到案件之後,應該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證據充足的應當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不必到等到檢察院退偵兩次後才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 ...
刑事案件的退偵期是指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檢察院對於應當退回補充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一般補充偵查的期限就是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為兩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 ...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的規定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 ...
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立案偵查算是立案,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自偵部門對已發生的犯罪為查明事實和真相對犯罪立案並依靠刑偵技術獲得證據查明真相的過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 ...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所依賴的標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 ...
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情況下有兩種解決方式,1、取得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公安機關仍不服複議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2、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本轄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3、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 ...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