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5、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訴訟辯護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律師法》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