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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代理人有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的代理人有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的代理人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刑事訴訟法證據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具體規定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有:

  1、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

  2、委託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3、指定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 ...

刑事訴訟法的審判流程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流程有:   1、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法庭調查,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   3、法庭辯論,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   4、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 ...

刑事訴訟法社群矯正的規定哪些

  關於社群矯正的規定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 ...

刑事訴訟法作證的相關規定哪些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作證的規定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 ...

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文哪些

  《刑事訴訟法》對於搜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 ...

刑事訴訟法撤訴是怎麼規定

  撤訴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 ...

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