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原則有:
1、證據收集的一般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2、運用證據的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刑事訴訟法對於迴避制度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對於搜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 ...
刑事訴訟委託律師辦案須辦理以下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儲存;
3)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 ...
刑事訴訟法送達型別有:
(1)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
(4)郵寄送達。
(5)轉交送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 ...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滿 ...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 ...
刑事訴訟法的特徵:
1、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
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 ...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兩類。前者指與案件事實有聯絡的客觀實在物;後者包括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如腳印指紋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
人證包括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訴辯解。證人是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