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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管轄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管轄範圍是什麼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几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範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除上述範圍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其他範圍的人員是可以擔任見證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2、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3、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4、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 ...

刑事訴訟法受案範圍是怎樣的

  (一)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透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 ...

刑事訴訟法代理人範圍是什麼

  訴訟代理人範圍有:(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 ...

刑事訴訟法醉酒駕駛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醉酒駕駛的規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 ...

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文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對於搜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 ...

鄱陽縣管轄範圍

  1、2015年,鄱陽縣轄1個街道、14個鎮、15個鄉。鄱陽縣總人口159.4318萬(2014年)。2016年,鄱陽縣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89.8億元;屬亞熱帶溫和型氣候,全年日照約2000小時,年降雨量1600毫米左右。   2、鄱陽縣有“全國文化戲劇之鄉”等稱號,也是國家商品糧、棉、油、豬、魚基地縣.2 ...

刑事訴訟法一審審限是多久

  1、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審理期限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