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的調整物件是:
1、從表層看,其調整物件是刑事關係。
2、從中層看,其調整物件是刑事責任關係。
3、從深層看,其調整物件是政治關係。刑事關係和刑事責任關係是對刑法調整物件的法學認識,政治統治關係是對刑法調整物件的社會認識。
刑事訴訟法調整物件一般為其刑事關係,社會各界對刑事訴訟法調整物件一般有廣泛社會關係說、罪刑關係說刑、事法律關係說三種看法,但廣泛社會關係說認同度最高,其認為刑事訴訟法的調整物件為涉及統治階級利益的所有社會關係。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的調整物件是:
1、從表層看,其調整物件是刑事關係。
2、從中層看,其調整物件是刑事責任關係。
3、從深層看,其調整物件是政治關係。刑事關係和刑事責任關係是對刑法調整物件的法學認識,政治統治關係是對刑法調整物件的社會認識。
刑事訴訟法調整物件一般為其刑事關係,社會各界對刑事訴訟法調整物件一般有廣泛社會關係說、罪刑關係說刑、事法律關係說三種看法,但廣泛社會關係說認同度最高,其認為刑事訴訟法的調整物件為涉及統治階級利益的所有社會關係。
刑事訴訟法醉酒駕駛的規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事訴訟法》對於搜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