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如下: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條件如下: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査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1)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
(2)發現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
(3)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可以在判決宣告以前撤回自訴。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點,不管對方是什麼人,哪怕是沒見過他,都不能影響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