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為:
一是客觀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之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二是關聯性,即訴訟證據必須與特定之案件有內在之必然聯絡,與案件無關之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三是合法性,即訴訟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之形式,並按法定程式收集、提供和運用資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為:
一是客觀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之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二是關聯性,即訴訟證據必須與特定之案件有內在之必然聯絡,與案件無關之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三是合法性,即訴訟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之形式,並按法定程式收集、提供和運用資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具體規定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訴訟中,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
1、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2、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3、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4、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