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2)是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
(3)內容僅限於解決案件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
4)受利害關係影響較小;
(5)鑑定意見必須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2)是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
(3)內容僅限於解決案件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
4)受利害關係影響較小;
(5)鑑定意見必須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刑事訴訟法鑑定程式是:
1、鑑定機構接受相關機關、仲裁機構的鑑定委託;
2、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3、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
4、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
5、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鑑定文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