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鑑定程式是:
1、鑑定機構接受相關機關、仲裁機構的鑑定委託;
2、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3、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
4、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
5、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鑑定文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刑事訴訟一般分為五大程式,分別是:立案、偵查、起訴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立案的機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逮捕程式是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佈對其依法逮捕。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2)是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
(3)內容僅限於解決案件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
4)受利害關係影響較小;
(5)鑑定意見必須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出的。
【 ...
刑事訴訟法自訴程式為: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
根據 ...
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式是: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
財產沒收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在《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 ...
刑事再審程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