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直接證據原則的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對直接證據原則的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1、熱愛教育工作,把教育工作當成崇高的事業來追求。工作的心態決定著工作的狀態和職業幸福感的高低。教師要有對事業的執著追求,鍾愛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才會在工作中感受到無窮的快樂和幸福。工作不是謀生的手段,更是自身價值的體現;
2、勤業精業,勇於探索。教師承擔者培育後代,推動社會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向前發展的重任,教師應當有較高的人文素養和藝術修養,以淵博的知識,高尚的道德水準和修養去影響和教育學生,展現學高為師的風範和良好形象;
3、淡泊名利,志存高遠。要求教師忠誠於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深刻認識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對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和民族未來產生重要的影響,以高度負責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認真做好教書育人工作。志存高遠,要求教師做到淡泊名利,只有淡泊名利才能靜心教書,只有志存高遠才會潛心育人,只有淡泊名利、志存高遠,才能集中精力研究教育教學方法,千方百計提高教學質量。
刑訴法基本原則包括: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依靠群眾;
4、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5、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互相監督;
7、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