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判決生效後即可探望,一審10日後,二審宣判時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監獄法》規定罪犯服刑期間可按規定會見親屬,並沒有明確具體日期,可按各監獄規定執行。一般在入監通知書中有相關內容。
《監獄法》規定,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一般判決生效後即可探望,一審10日後,二審宣判時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監獄法》規定罪犯服刑期間可按規定會見親屬,並沒有明確具體日期,可按各監獄規定執行。一般在入監通知書中有相關內容。
《監獄法》規定,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二審判刑後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檔案的,不得收監;上述檔案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判刑過後多長送至監獄是不定的。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後送往監獄應該是在一個月左右。但是判刑之後馬上送往看守所,在看守所的時間也算在刑期之內。判刑過後看是否上訴,不上訴的一審判決10內後生效;上訴的,二審判決或裁定後生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