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一生效就可以探望,一審10日後,二審宣判時當天
1、在公安部門偵查期間,只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2、等到法院定刑以後,家屬就可以探望了。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時間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判決一生效就可以探望,一審10日後,二審宣判時當天
1、在公安部門偵查期間,只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2、等到法院定刑以後,家屬就可以探望了。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時間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批捕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做出判刑。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最多補充偵察2次。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多長時間判刑,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式,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後判決生效。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