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執行。
2、如果是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55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1、如果是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執行。
2、如果是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55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的時間,五年內不能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4年的意思是,剝奪犯罪嫌疑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四年。
政治權利包括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法律依據】
《刑法》第55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