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有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有兩種:
1、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後,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有兩種:
1、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向有關群眾公開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時間的計算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
一、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二、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刑 ...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 ...
1、如果是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執行。
2、如果是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55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 ...
拘傳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