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分裂國家罪是有可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二、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刑 ...
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 ...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故意殺人的可以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58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 ...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如下:
1、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2、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 ...
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有以下情形: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實施了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
2、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 ...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有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