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1、計算標準: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1、計算標準: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此類遲延履行金僅當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給付標的物為以貨幣形式表現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時才得以適用。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此類遲延履行金所指向的義務內容是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被執行人須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給付金錢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如交付物品、票證、遷出房屋、退出土地、完成一定行為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
1、適用階段上的限定性。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強制執行程式之中,即在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式後方可由執行機構適用遲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義務時間上的限定性。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當依據執行名義的規定,而不是強制執行程式啟動後執行機構在諸如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中對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未履行義務內容上的限定性。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執行程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為判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