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接受勞務的僱傭人承擔。
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僱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僱傭人的安排與指揮。
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接受勞務的僱傭人承擔。
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僱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僱傭人的安排與指揮。
1、貿易方式。
一般貿易:一般貿易交易方式。
加工貿易:常見的加工貿易方式包括: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和協作生產。
2、進口時是否繳稅。
一般貿易:要繳。
加工貿易:進口時不用交關稅和增值稅。
3、海關監管。
一般貿易:相比較更輕鬆簡單。
加工貿易:相比較更嚴格複雜。
首先,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中的主體具有特定性,用人主體必須是具備用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較為廣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
其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屬於不平等的隸屬關係,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領導等。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僱員相對獨立。
再次,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具有長期性、持續性、穩定性,僱傭關係具有臨時性,多是以完成特定事項為目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