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是指,將財產轉移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務擔保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將動產轉移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動產質押是指,將財產轉移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務擔保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將動產轉移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動產質押典當業務是指將動產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典當行指定 或認可的倉庫作為質押物,典當行據此向企業發放貸款的融資方式。得到典當行資質認可的倉儲公司在典當期間對當物進行監管,並承擔當物短少、毀損、 滅失的賠償責任。動產質押典當根據監管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靜態質押、動 態質押、先票後貨三種。
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
2、標的物的移轉佔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智慧財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佔有。
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