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變更通常在三種情況下進行:
1、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相應變更,如最低工資的調整。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的變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變更通常在三種情況下進行:
1、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相應變更,如最低工資的調整。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的變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實習生不能籤,也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所謂“實習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正式錄用前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應屆畢業生的雙向考察。這時,試用期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且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因而應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