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計算工齡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
1、連續計算法,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算法,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變更計算工齡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
1、連續計算法,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算法,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連續計算工齡。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5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2款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變更需要的條件有: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